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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子付与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付,刘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马子付,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姜梅。被告:刘朋,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马子付诉被告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日依法由审判长刘东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子付的委托代理人姜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由于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与2009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原告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无理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马子付就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张,证明“马飞”于2009年1月29日借原告现金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马子付诉被告刘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欠款人系“马飞”。原告在庭审中,不能证明“马飞”即是本案被告刘朋,系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子付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马子付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