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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某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 旭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