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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永光与黄朱观、彭玲、张林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光,黄朱观,彭玲,张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光,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朱观,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彭玲,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林海,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1幢1005房产(所有权证:201425**号)系被执行人张林海和赵婷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张林海和赵婷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1幢1005房产(所有权证:201425**号),并冻结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