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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少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少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朱某。被告胡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