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柯丽英与吴少明、邱庚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丽英,吴少明,邱庚生,潘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第01398号原告:柯丽英,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少明,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邱庚生,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潘春秀,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丽英与被告吴少明、邱庚生、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少明、邱庚生、潘春秀名下3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房地权证池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少明、邱庚生、潘春秀名下3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