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纯与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春平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纯,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春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梁纯,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黄才智,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在海,男,汉族,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该社宿舍。委托代理人杨亚英,女,汉族,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该社宿舍。第三人黄春平,男,成年,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县环保局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纯诉被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黄春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诉讼请求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即87.5元,由原告梁纯负担。审 判 长 莫伟勤审 判 员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阳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