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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恢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毛海辉与唐瑞海、邵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海辉,唐瑞海,邵海峰,周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恢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毛海辉。被执行人唐瑞海。被执行人邵海峰。被执行人周剑平。本院在执行毛海辉与唐瑞海、邵海峰、周剑平(2015)舟定执恢字第2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毛海辉已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定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继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