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白天兴、白德君、白德民、佟云彪、包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白天兴,白德君,白德民,佟云彪,包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负责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白天兴,男,汉族,农民,1951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东兴村新城屯。被执行人白德君,男,汉族,农民,196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德民,男,汉族,农民,196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佟云彪,男,汉族,农民,1968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包国君,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3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天兴、白德君、白德民、佟云彪、包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