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与王志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王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9-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利被执行人王志清。申请人中国农业��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清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清抵押的房产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执行困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志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东风审 判 员 田向前人民陪审员 王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晨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