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年××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李某乙。被告自2005年开始至今多次参与赌博,输掉数十万元,并先后三次向原告父母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欠债。由于被告常年赌博,造成家庭经济紧张,虽经多方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改正。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3、欠原告父母15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不是经常吵架,吵架原因是因为我贪玩,我们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年×月登记结婚,于20××年×月××日生育一名男孩李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13年夏季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欠外债15万元,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互谅互让,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维持家庭和睦,但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分居,分居时间已达两年,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李某乙年龄尚小,从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考虑,综合各方面因素,婚生子与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被告对外所欠债务15万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乙与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甲自2015年7月始至婚生子李某乙自立时止,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此款每月给付一次;三、被告李某甲所欠外债15万元,由被告李某甲负责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150元,由被告李某甲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正强审 判 员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