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龙俊华诉被告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龙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清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