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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龙俊华诉被告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龙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清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