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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7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三环朱雀大街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的血醇浓度为127.14mg/100ml,系醉酒驾车,认为高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两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