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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姝帆与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姝帆,女,汉族,2008年5月31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理人:马秋红,女,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宏叶,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向丽,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绍林,该医院医务科副主任。再审申请人陈姝帆因与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姝帆和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