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庆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良成、岳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龙,许良成,岳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龙,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许良成,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岳伟杰,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庆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良成、岳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