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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程某某,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马铁明、黄鹏达,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林品兴人民陪审员曾依铨人民陪审员杨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