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李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高,汪泮木,李美柳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王岩高。委托代理人:胡根寿、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泮木。被告:李美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妙英。原告王岩高与被告汪泮木、李美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岩高的委托代理人胡根寿、林上志,被告汪泮木、李美柳的委托代理人王妙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岩高诉称:原告与王岩财系亲兄弟。1996年7月15日,王岩财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确认。协议约定:两被告每月给付王岩财扶养费300元,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给付方式为于协议订立之日起5日内给付全年扶养费,并以王岩财名义存入其指定的信用社;适时为王岩财添置四季衣服;为王岩财治病并支付医疗费;负责实施王岩财的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或自留山)的耕、种、管、收等内容。2014年10月1日,王岩财不幸服毒身亡。两被告虽与王岩财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未履行协议的内容尽到赡养义务,故其不能取得王岩财的遗产,特起诉要求:解除两被告与王岩财于1996年7月1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取消两被告依据该协议而取得接受王岩财遗产的权利。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取消两被告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接受王岩财遗产的权利。被告汪泮木、李美柳辩称:两被告在与原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包括每年给予王岩财3600元生活费,帮助耕种承包田等。王岩财生病后,被告积极照顾。在其死亡后,被告承担了所有丧葬义务,并支付了所有丧葬费用。综上,被告尽到了扶养义务,理应取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权利,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与王岩财系亲兄弟。1995年7月15日,王岩财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协议约定,扶养人(即两被告)的义务包括每月给付遗赠人(即王岩财)扶养费300元,并以遗赠人名义存入其指定的信用社;适时为遗赠人添置四季衣服,为遗赠人治病并支付医疗费,负责实施遗赠人的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或自留山)的耕、种、管、收,妥善处置遗赠人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丧葬所需的一切费用等。遗赠人的义务包括将其享有的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权利,在自身百年后全部赠送给扶养人等。协议还约定,依本协议建立的遗赠扶养关系自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之日或守约方的解除声明被公证之日起终止等内容。2014年10月1日,王岩财亡故,被告主持处理了丧葬事宜。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公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依据被告与王岩财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主张被告未依协议履行扶养义务,要求法院取消被告接受王岩财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然,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系不同的法律行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遗赠,是公民以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遗赠系遗赠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扶养协议,系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达成的由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除遗赠人外,无需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人可以随意更改和撤销自己的遗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变更、消灭均需协议当事人达成合意。遗赠侧重的是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体现的是公民的个人意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相互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侧重的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故本院认定原告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诉请取消被告接受王岩财遗产的权利。况且原告虽主张被告未尽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但该主张也缺乏证据佐证。现行法律并无遗赠扶养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以扶养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行使请求法院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人遗产权利的规定。王岩财生前与被告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故本院确认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体现契约自由精神,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岩财生前有解除与被告间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则王岩财生前的意愿就应当得到生者的尊重及法律的保护。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岩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王岩高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期满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王华鑫人民陪审员 梁昌远人民陪审员 林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