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世阳与戴茂香、孙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阳,戴茂香,孙杭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14号原告:夏世阳,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茂香,女,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被告:孙杭宇,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夏世阳与被告戴茂香、孙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