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世阳与戴茂香、孙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阳,戴茂香,孙杭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14号原告:夏世阳,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茂香,女,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被告:孙杭宇,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生。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夏世阳与被告戴茂香、孙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