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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全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哈尔高科技创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全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全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晴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黄若飞,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岩芝,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全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康药业)因与被申请人哈尔高科技创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8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全康药业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全康药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全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