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军、庞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军,庞震,刘东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东旭,该公司庞营支行行长。被告:庞军,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庞震,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东臣,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军、庞震、刘东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军、庞震、刘东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