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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淑娟诉高艳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娟,高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娟,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艳飞,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高艳飞工资,直至本案偿还完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