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淑娟诉高艳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娟,高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娟,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艳飞,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高艳飞工资,直至本案偿还完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