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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香等五人与解工厂、解海忍、解海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338号冯香等五人与解工厂、解海忍、解海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三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家中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