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香等五人与解工厂、解海忍、解海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338号冯香等五人与解工厂、解海忍、解海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三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家中无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周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