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立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立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99号罪犯郑立招,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作出(2012)杭下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立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十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立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立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立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郑立招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立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