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正贵、郑坤鹏与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正贵,郑坤鹏,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郑正贵。原告:郑坤鹏。委托代理人:吴楚屏、黄友兵,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西林。委托代理人:沈贤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正贵、郑坤鹏与被告玉环地之韵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正贵、郑坤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正贵、郑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郑正贵、郑坤鹏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华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应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