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乾栋与何少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栋,何少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966号原告:张乾栋。被告:何少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乾栋与被告何少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乾栋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张乾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