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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喆与苏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喆,苏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杨喆。被执行人苏世杰。苏世杰与杨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喆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世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