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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王某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54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李来(实习),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李来(实习),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原告张某甲、王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王某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李来,及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现有三子一女,及本案四被告,多年以来两原告对子女竭尽所能,将四被告抚养成人,现两原告年老体衰,体弱多病,没成想四被告就我夫妻晚年赡养问题长期以来不能达成一致,致使我夫妻不能妥善安享晚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四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即原告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戊负责赡养,被告张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给原告张某甲。原告王某由被告张某丁负责赡养,被告张某丙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给原告王某。被告张某乙辩称:长期没有达成协议是因为没有商量过。被告张某丙辩称:原告所称就其“晚年赡养问题长期达不成一致意见”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市父亲做了一辈子领导干部,一贯是家长作风,向来不会同子女商议什么,被告自小至今也没敢在他面前大声说一句话,我们家根本不存在商议。被告兄妹五人,父母是我们的亲生父母,赡养老人毋庸置疑。随着父母年事已高,我兄妹不断到中原区前进路25号院父母家中照顾老人,替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给老人洗澡和洗衣服。被告个人很想把父母接走,但家被政府征用,现还在外租房住,又是一下岗工人,单位每月给600元生活费。被告在2012年换上了脑血栓及偏瘫。但这些不会影响被告赡养老人的义务。父亲是国家干部,母亲是退休工人,父母每月收入及租房收入万元以上,足以确保老人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我们兄妹只需要在精神方面多尽些心,被告会尽最大的努力赡养父母。被告张某丁辩称:一、原告所称“晚年赡养问题长期达不成一致意见”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我们家庭关于原告的养老问题从来就没有商议过,就父母的养老问题我们做儿女的都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要商议出一个合情合理的方案来。二、被告作为子女中的一员,尽管家庭条件不好,生活困难,但是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告会义不容辞尽心尽力,以前被告就是这样做的,亲戚朋友都知道被告为这个家付出的最多,这个可以调查。三、强行分离父母不利于老人的晚年生活。这根本不是原告本意。父亲现在已经是神志不清认知功能障碍,母亲也是站立不稳,说话颠三倒四。四、子女对老人的财产也有均等的分享,可是我们家不是这样。被告市女儿父母重男轻女,其他被告都从父母处得到不同数量房产,而被告一点也没有,父母还多次说亏待被告了,但也只是骗被告说说罢了。被告张某戊辩称:一、被告长期独自竭尽全力赡养照顾父母,大约五年前,父母逐渐不会做饭了,从长江路搬回前进路,离几个子女都非常近,被告一边做生意一边承担着给父母做饭洗衣及看病等家务。2013年春节,父母的自理能力越来越差,需要专人照顾了,被告本身能力邮箱,老人护理费用巨大,直至现在,老人在被告家生活已近两年了,母亲也因下肢和头部栓塞不能自理。无论从各个方面被告都无法保障两位老人高质量的晚年生活,所以希望其他三个子女能协商并拿出一个能执行的老人养老安排,不能让老人年轻时流汗年老时流泪就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郑州三棉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办公室证明1份;二、“关于我们夫妻养老问题的安排”1份;三、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四、保姆孙文荣、杨风芹证言、收条;五、“原遗嘱”1份;六、视频资料1份;七、情况说明、“证明”各1份;八、刘凌峰证明1份。被告张某戊举证如下:1、保姆孙文荣、杨风芹等收到条;2、关于我们夫妻养老问题的安排”1份;3、出警证明、离婚证、××证、诊断证明、住院证;4、录音材料;5、赠与书1份;6、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及转账凭证;7、医疗费票据、长期服药卡;8、“证明”1份;9、证言1份。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现有子女四人即本案四被告。现二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需要四被告赡养。诉讼中,被告张某戊称愿意赡养父亲张某甲生老病死一切问题,被告张某乙称愿意赡养母亲王某生老病死一切问题。原告王某亦愿意随被告张某乙一起生活,且不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二原告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照料。原告张某甲愿意随被告张某戊生活,原告王某愿意随被告张某乙生活,被告张某戊、张某乙亦愿意随父母一起生活,照料父母生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甲随被告张某戊居住生活,由被告张某戊负责照料。原告王某随被告张某乙居住生活,由被告张某乙负责照料。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戊、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