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启荣与潘乃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荣,潘乃斌,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3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启荣。被执行人潘乃斌。被执行人孙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荣与被执行人潘乃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潘乃斌、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北关分理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涛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北关分理处账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