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辉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先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牡丹江市XX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何X。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医院。法定代表人李XX,男,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X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医院处于领导干部换任交接期间,其所有财务帐目均由审计部门封存审计,现暂无支付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西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韩日明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公宾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