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段幸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幸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1076号罪犯段幸花,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东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6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幸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段幸花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原判认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段幸花伙同王红涛、王洪闯等人预谋后,携带老虎钳、钢锯等作案工具,先后在登封市境内盗割通讯电缆29次,价值共计17万余元。该犯多次犯罪。罪犯段幸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8次,累计扣分5分(2012年11月扣0.5分;2013年3月扣0.5分;2013年4月扣0.5分;2013年10月扣0.5分;2013年10月扣1分;2013年11月扣1分;2014年2月扣0.5分;2014年5月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常春停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幸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多次犯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