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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东兴与张海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兴,张海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张东兴,农民。被告:张海增,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兴诉被告张海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东兴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