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东兴与张海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兴,张海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张东兴,农民。被告:张海增,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兴诉被告张海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东兴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