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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于义江、李洪报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义江,李洪报,李殿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山桐林路2号。负责人:徐敬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文蛟。被告:于义江。被告:李洪报。被告:李殿国。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于义江、李洪报、李殿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三被告,此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