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官启华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官启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296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启华,曾用名包启华,农民。200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上官启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启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上官启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启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启华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官启华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黎利荣审 判 员 张妙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