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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黎启基与温代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启基,温代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官山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85-1号原告:黎启基。被告:温代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官山茂名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勇。原告黎启基诉被告温代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官山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黎启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启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启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黎启基负担。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