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沈国春、赵敏荣与李国治、韩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沈国春,个体。委托代理人:张军,沈阳中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敏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军,沈阳中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治,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湛,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颖,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曹湛,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春、赵敏荣与被告李国治、韩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春、赵敏荣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国春、赵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国春、赵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沈国春、赵敏荣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艳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关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