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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昌阁支行与魏刚、刘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昌阁支行,魏刚,刘美,魏强,孙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83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昌阁支行。负责人刘洪美,行长被告魏刚。被告刘美。被告魏强。被告孙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昌阁支行诉魏刚、刘美、魏强、孙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昌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刚、刘美、魏强、孙慧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昌阁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魏刚、刘美、魏强、孙慧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