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郭正林犯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953号罪犯郭正林,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正林犯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5日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2012)武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郭正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郭正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正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正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