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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晨与王成、杨坤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王成,杨坤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07-2号原告刘晨。委托代理人朱思峰。被告王成。被告杨坤坤。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507、5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王成、杨坤坤在微山县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款及在银行的工资款各30000元和案外人张道德的担保财产:位于微山县夏镇东风路国税局局内宿舍1号楼3单元402室(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的商品房一套的冻结或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成、杨坤坤在微山县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款及在银行的工资款各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张道德的担保财产:位于微山县夏镇东风路国税局局内宿舍1号楼3单元402室(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的商品房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