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杰与王德华、苏州建强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王德华,苏州建强货运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罗杰。被告王德华。被告苏州建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东北街74号。法定代表人黄升文。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南路南侧,东苑路东侧路口1室(交运时代广场6楼C座)。负责人李港。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杰诉被告王德华、苏州建强货运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4元,由原告罗杰负担。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