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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249号原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世纪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颜决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鹏,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倩。委托代理人齐宏涛。第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梅珍,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第251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锦川审 判 员 赵 明审 判 员 蒋利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宋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