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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润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了解不深即仓促结婚,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一年后离婚,后由别人中间调和,被告道歉,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复婚。复婚后被告脾气并未改善,对原告一直有打骂行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韩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不在一起有一年了,2015年6月16日原告去被告家取东西,双方发生了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双方分居时间为一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情形。且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