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车香杰与徐玉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香杰,徐玉晓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00号原告:车香杰,(租房居住)。被告:徐玉晓。本院在审理原告车香杰与被告徐玉晓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车香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香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车香杰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