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震强奸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555号罪犯马震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定,维持了绥德县人民法院(2011)绥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该犯于2014年05月0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安全员改造岗位上,能够踏实肯干,尽职尽责,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并于2014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震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0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晓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