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解保与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补发下岗期间的工资、恢复工作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陈解保。上诉人陈解保因不服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解保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陈解保起诉以其1988年从部队退伍后被安排在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工作,1998年因林场改革下岗。提出要求新宁县紫云山国有林场补发下岗期间的工资、恢复工作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陈解保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陈解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洁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