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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兰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兰某。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兰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余款100元退还原告兰某。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