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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书辉与洪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57号申请人张书辉,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洪宇,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张书辉称,201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洪宇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约定日利息为1.7‰。被申请人洪宇仅支付部分利息,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14.08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314.08万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洪宇名下的房产和汽车,并由担保人张华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鼓楼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和位于鼓楼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书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洪宇所有的座落于仓山区建的房产(权属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194.26平方米,查封价值人民币294.08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洪宇名下闽A×××××大众CC汽车(查封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张华所有的位于鼓楼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四、查封担保人张华所有的位于鼓楼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申请人张书辉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张书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翁云莺审判员肖济宁代理审判员黄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