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福柱与王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王福柱。被告王晓阳。原告王福柱与被告王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福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