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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福柱与王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王福柱。被告王晓阳。原告王福柱与被告王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福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