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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志恒与王治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恒,王治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志恒。被告王治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恒与被告王治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恒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志恒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