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志恒与王治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恒,王治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志恒。被告王治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恒与被告王治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恒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志恒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