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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闫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莲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