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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02号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加良委托代理人车维,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卫东。委托代理人甘明达、宁新叶,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卫东。本院在审理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泽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永县佳龙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治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