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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安会与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1号原告黄安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容家卫,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浦北县白石水镇光明街68号。法定代表人陈军,镇长。原告黄安会诉被告浦北县白石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作出了处理决定,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判长梁斯林审判员阮耀新人民陪审员宁良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廖显华 来自